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▋立法院长苏嘉全11日敲槌后三读通过「动物保护法」修正草案。
宰杀、食用猫犬事件层出不穷。为此,立法院4月11日三读《动物保护法》修正案,未来宰杀犬猫或贩卖、购买、食用或持有其屠体、内臟者,可处5万元以上、25万元以下罚锾,并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违法事实。
由于过去曾发生饲主一边开车、骑车以附绳链方式遛狗,导致宠物体力不堪负荷遭到拖行,甚至受伤。因此,三读条文也明定,不得以汽、机车牵引宠物,盼饲主以「步行」方式遛。
同时,三读条文也订定罚则,如以汽、机车牵引宠物,虽未达动物受伤状况,将要求饲主限期改善,届期仍未改善,就处3000元以上、1万5000元以下罚锾,并得按次处罚;若使动物受伤则立即开罚。
现行规定,若未提供适当照顾,使动物遭受伤害,致动物肢体严重残缺、重要器官功能丧失或死亡者,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10万元以上、100万元以下罚金。三读条文亦大幅提高罚则,改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併科20万元以上、200万元以下罚金。
若使用药物、枪械导致复数动物死亡之情节重大者,处1年以上、5年以下有期徒刑,併科50万元以上、500万元以下罚金。主管机关得公布其姓名、照片及违法事实。
资料来源:中时电子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