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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105年度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精神障礙就醫交通補助

  • 補助規定:設籍且居住臺中市之中、低收入精神障礙者且領有身心障礙明,於精神科(身心科)門診或診所就醫。
  • 補助次數:每人每次交通補助500元整,每月限申請1次。
  • 預計獲益人次:共達500人次。
  • 申請檢附資料:申請表、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、當年度有效之中、低收入戶證明、精神科(身心科)就醫收據或藥袋2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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